九江市人民檢察院
南昌市人民檢察院
上饒市人民檢察院
九檢會〔2022〕11號
關于印發《關于建立環鄱陽湖流域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公益訴訟跨行政區劃管轄協作機制的意見》的通知
九江、南昌、上饒環鄱陽湖流域縣(市、區)人民檢察院:
現將《關于建立環鄱陽湖流域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公益訴訟跨行政區劃管轄協作機制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組織落實。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九江市人民檢察院 南昌市人民檢察院 上饒市人民檢察院
2022年8月8日
關于建立環鄱陽湖流域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
公益訴訟跨行政區劃管轄協作機制的意見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江西重要講話精神,打造區域協調發展新樣板,促進環鄱陽湖流域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解決環鄱陽湖流域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公益訴訟跨行政區劃管轄問題,形成全流域、跨區劃保護合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結合九江、南昌、上饒三市公益訴訟工作實際,制定本協作意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九江、南昌、上饒三市環鄱陽湖流域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檢察公益訴訟案件。
第三條【線索移送】 環鄱陽湖流域人民檢察院發現相鄰縣(市、區)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作為,或者相鄰縣(市、區)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導致環鄱陽湖流域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公益受到侵害線索,并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在7日內將案件線索及相關材料移送至有屬地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同時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有屬地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自收到案件線索后,應在30日內將處理決定或意見書面回復移送線索的人民檢察院。
第四條【上級督辦】 有屬地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線索30日內未依法立案,或未書面回復移送線索的人民檢察院的,移送線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報告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市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屬地同級人民檢察院通報相關線索,屬地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督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及時依法處置線索并書面回復相應人民檢察院。市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江西省人民檢察院交辦或者督辦相關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置線索。
第五條【報請指定管轄】 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具有提起訴訟屬地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未在規定的審查起訴期限內依法提起訴訟,應當在超過審查起訴期限7日內層報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啟動指定跨區劃管轄程序。
第六條【跨區劃級別管轄】 按照《行政訴訟法》規定,一般指定與有環境資源案件審判管轄權的縣級人民法院對應的人民檢察院管轄。
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管轄更為適宜的,也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
第七條【跨區劃協商管轄】 符合跨行政區劃管轄條件并應當指定縣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屬地管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商相鄰市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指定下級人民檢察院跨行政區劃管轄。
相鄰市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指定與有環境資源案件審判管轄權的縣級人民法院對應的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
屬地管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在協商管轄達成共識后,不需提請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跨區劃管轄。屬地管轄人民檢察院在接到指定管轄通知之日15日內辦理案件移交手續。
第八條【跨區劃管轄原則】 指定跨行政區劃管轄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符合地方人民法院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要求。
2、優先指定適格行政機關所在轄區相鄰地區的人民檢察院管轄。
第九條【異地協助】 跨區劃管轄的人民檢察院到案件發生地、損害發生地、被告所在地等異地調查取證、送達法律文書等需要屬地人民檢察院協助的,屬地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條【統一標準】 環鄱陽湖流域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公益訴訟案件的同時,應逐步統一執法標準和司法辦案尺度,在執行本協作意見過程中,若遇到法律適用或程序爭議問題,應層報江西省人民檢察院。
第十一條【結案程序】 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作出結案處理前,應當將結案審查報告報指定管轄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同意。
第十二條【信息共享】 環鄱陽湖流域人民檢察院通過市級人民檢察院,暢通信息共享渠道,實現環鄱陽湖流域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案件信息定期共享,對于涉及跨行政區劃的重大案(事)件,應及時互相通報。
第十三條【頒布實施】 本協作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環鄱陽湖流域相關城市
序號
|
地級市
|
縣(區)及縣級市
|
1
|
九江市
|
濂溪區、湖口縣、廬山市、共青城市、都昌縣、永修縣
|
2
|
南昌市
|
新建區、南昌縣、進賢縣、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
|
3
|
上饒市
|
鄱陽縣、余干縣、萬年縣
|
九江市人民檢察院辦公室 2022年8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