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檢察院提起的馬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經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審理,近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全部采納并支持了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和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某在生產、銷售黃元米果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依法懲處,同時該行為還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除負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民事責任。最終,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處馬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并全部支持了檢察機關提出的“十倍懲罰性賠償金13740元和在市級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宣判后,馬某某于2022年5月6日在《贛南日報》刊登公開道歉信,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表示愿意對其違法犯罪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該案的辦理,是該院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堅決筑牢食品安全防線的一個縮影。今后,該院將繼續堅持把保護消費者權益作為踐行司法為民宗旨的重要舉措,依法能動履職,嚴懲不法商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